一切儲存消防用水的水池均稱為消防水池。消防水池分為獨立的消防水池,生活用水與消防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,施工用水與消防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,生活、施工用水與消防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。
施工現場未設有消防給水管網,或消防給水管網不能滿足消防用水的水量和壓力要求時,應設置消防水池儲存消防用水。
消防水池的容積(儲水量)應為滅火延續時間與消防用水量的乘積。滅火延續時間,一般指開始撲救火災到火災撲滅的一般時間。參照火災資料統計,一般按2h計算;易燃、可燃露天或半露天堆場按8h計算。
確保連續供水的條件下,消防水池的容積可以減去在滅火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。
為了在清池、檢修、換水時保持必要的消防應急用水,超過10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,并能單獨使用、單獨泄空。
施工水池的水一經動用,應盡快恢復,其補水時間不應超過48h。
消防用水與生活、施工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,應有保證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。例如,將生活、施工用水水泵的吸水管置于消防水位以上;也可將生活、施工用水水泵的吸水管在消防水位上打孔等。
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為150m。
消防水池與建筑物之間的距離,一般不應小于15m(消防泵房除外)。在消防水池的周圍應設有消防車道。
在寒冷地區,消防水池應具備可靠的防凍措施。